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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办理正规_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银行是否有责?

发布时间:2022-11-27 02:16:10浏览次数:

未反应/伪激活扣费——POS支付行业最被忽视的利润杀手…

未反应/伪激活扣费——POS支付行业最容易被忽视的利润杀手……今天和一个大老板聊天,大老板坦言:支付行业最难受的就是那些5-2亿的代理商。目前支付行业整体趋势是“去中介化”,5-2亿代理的生存空越来越窄。而且越来越高的误激活/误激活考核扣款叠加,今年可能会把这群人拖死。这群人既不能像上游贸易商那样掌握核心议价能力,也不能像下游代理商那样直接装机获取最大利润。越来越不需要这群代理商来分担上下游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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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一月份3700亿交易量的分润,大约1.85亿元,全部要求拿货对此,广西工行公开微博回应。目前司法机关已认定梁某红属于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同时,受害人被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那么,巨额押金是如何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的呢?办理储蓄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0号中午,储户段女士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梁某红是个人犯罪”的说法。段女士说,“2018年9月至今,他们运营管理部对他们发出了11次风险提示,大额存单提取异常,同一代理人多次代理资金异常流动,没有任何内部调查。”这个涉及总金额2.5亿押金的案子是几年前开始的。经邻居多次介绍和推荐,2019年初,段女士到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业务经理梁某红处办理业务。段女士说,“当时她跟我们说,她是专门做不良资产核销的,在工行是高管,有很多特权。工行的存储业务也挺重的,她想给我们客户一个体验。她可以做50万的大额定期存单业务,可以把存单拿回家保管。”据梁某红向储户介绍,这笔经营贷款是企业的押金出资。除了正常的押金利息,每个月还会额外补贴2%的利息。同时还附加了四个条件,包括“押金证明需设置为‘企业’指定的密码”“押金证明盖章后,客户应将身份证交给梁某红或企业代表核实客户身份”。段女士说,“梁某红说工行做这个业务是有要求的。押金完了,要把存单带到这里盖章。企业、银行、工行、我们签字盖章后可以拿回来。到期后,又有三方到场,一起把钱拆开。需要根据企业要求设置存单密码。”第一次,段女士存了50万。三个月后,她成功取钱,拿到了利息。接着,段女士又将100万元存入银行。段女士说,“5月23日,莫某新(一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段姐,你拿着押金单去总行看看你的钱能不能取出来’。我当时就懵了,我说‘我的钱怎么取不出来,还没到期呢’。她说,‘有人拿了,发现押金单是假的,梁某红已经被抓了。’“拉卡拉:1月3700亿的交易份额,约1.85亿元,全部要求拿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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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最合理的费率,良心企业,良心支付!跟银行没关系,让我们自己去走法律程序。” 业务是在银行的VIP室办理的,存单也一直放在家里,为何突然变成了伪造的?段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迷雾直至她看到梁某红一审判决书才解开。 2021年11月,梁某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红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押金的想法。而上述约定的设置指定密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红或所谓的企业方核验身份,就使得梁某红有了代办取款的可乘之机。 段女士说:“我们在办理押金业务时有业务凭证,她叫我们拍照,先拍了存单的照片,然后叫我们再拍业务凭证。就在我们拍业务凭证的时候,她就已经把原来准备好的假存单用信封封好了,调包之后她说(拿身份证)给领导核验,我就把身份证递给梁某红,‘企业方’拿着我的身份证进到了柜台,两三分钟以后就出来把身份证给我了。” 也就是说,梁某红找人在现场装成了“企业方”,并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调包了真正的大额存单,在骗取客户身份证核验的短暂时间里,使用掌握的密码将押金直接转了出去。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梁某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面对银行发布的“梁某红系个人犯罪的”说法,储户们不认可,他们认为梁某红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计划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部分储户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向中国之声表示:“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红等人侵占的是银行的押金,那么受害储户押金就是安全的,直接凭存单向工商银行主张权利就可以了。如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红为盗窃罪,则涉及被告人梁某红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向受害储户秘密窃取的?目前一审法院南宁中院判决认定梁某红等人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也就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现在该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梁某红等人犯罪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某红系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于受害人储户们将手中的现金和身份证等提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相当于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职务行为。那么对于梁某红等人将客户押金转走,侵害的应该就是银行的利益。抛开刑事责任不谈,涉案银行的责任也是逃不掉的。本案数年间同一个被告人将不同人存入银行的大额定期押金,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转移走,并且立即销户,如此频繁操作怎么做到秘密窃取?银行的预警系统未曾响应,难道不存在重大过错吗?” 记者多次致电涉事的工商银行南宁支行多位工作人员,但电话未被接听。 就大额存单的安全性问题,记者咨询了工商银行客服及多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章制度,如不涉及更改密码、忘记密码、换卡等情况,他人持有双方的身份证、银行卡或存单,并有正确的密码,是可以代理存取款业务的,这种权限的开放是防止账户持有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也能顺利办理部分业务,梁某红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完成了转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沂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要抵御高收益的诱惑,高收益的背后常常与高风险挂钩。不能轻易将卡号密码、个人身份信息告知银行外的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办案中都不会要求获取你的个人银行密码。总之,一定要有高度的戒备防范心理。” 而就该起涉及2.5亿元押金的案件后续如何发展,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提供新闻线索,欢迎您拨打新闻热线40080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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