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刷、随付通、拉卡拉等10家支付机构公布了2021年业绩!很多母公司都有退市风险警示。
随着财报的密集披露,部分上市公司2021年的财务数据也已出炉。在已公布数据的公司中,部分公司的毛费率和净利润出现持续萎缩迹象,而部分公司仍保持强劲增长。多位业内人士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从主要业务指标来看,目前支付机构仍呈现分化趋势。记者还注意到,从已公布业绩的10家公司来看,有的并未单独公布支付业务的净利润。但支付业务作为各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整体营收和净利润贡献巨大。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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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网对比新旧规定,信用卡诈骗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有所放宽,部分金额有所上调。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数量已经上升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新规调整了立案追诉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而且恶意透支的数额规定为实际透支本金,但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对于公诉前不起诉返还恶意透支的案件,数额也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并增加了“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的规定。
【旧规则】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否则,归还的金额将被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归还。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清偿,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非法经营罪的数额增加,监管更加细化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也提高了起诉金额的标准,细化了条款。
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标准由原来的200万以上提高到500万以上,但新增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限额。增加了250万以上500万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万到10万的四条细则。
POS套现涉及的条款没有变化,仍然是100万,逾期20万,或者金融机构损失10万以上这三种措施。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追诉标准由20万美元以上改为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获利10万元人民币。对于获利250万元以上或者5万元以上的案件,新增了4个细则。同时,减少了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和通过中介骗购外汇的案件。
【旧规则】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央行发文:谨防POS机诈骗。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风险提示“谨防电销POS机诈骗,谨防非法刷卡pos机!》中国人民银行也曝光了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并进行了风险提示。作案手法一: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先以软件开发公司的名义非法获取外省市POS机用户的公民信息,然后伪装成“XX售后人员”电话联系POS机用户,编造对方手中的机器需要升级,可以免费更换新机的虚假理由。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将便宜的POS机邮寄给用户,让他们下载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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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经营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以非法手段为他人从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者商业单据,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中介买入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新规】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被刑事追究的;
(二)两年内因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回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进行买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两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回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变,但与支付相关的条款
【新规】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或者运输;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色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累计次数在十次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次数在五次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五)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论处。
【新规】第二十六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多张信用卡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支付机构母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224.91万元,被警告退市风险。
5月10日,企业调查显示,持牌支付机构汇通宝支付母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约1224.91万元。案号为(2022)豫01第2562号,申请日为2022年5月9日。根据汇通宝支付官网此前的介绍,汇通宝支付是国内唯一拥有跨区域、跨品牌加油站受理网络的支付公司,为个人和企业主提供包括汽车加油、时尚购物、食品饮料、汽车在内的4S。
新规5月15日执行: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追诉标准放宽,POS套现还“刑”_个人办理poss机需要什么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本站内容仅作为做为展示,更多关于乐刷POS机的内容请关注我们,详情请咨询站内客服:yupo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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